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作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或辦理結構補強、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增設昇降設備或外牆修繕,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增進市容觀瞻,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同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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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1月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作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同時解決無障礙居住環境的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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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規定取得資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限之推動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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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7月
三、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規定聘任之推動師。 |
本次修訂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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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7月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
本次修訂
五、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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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9年07月
五、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107年11月
五、本要點之輔導推動費核發項目及額度詳附表。 |
本次修訂
六、推動師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已核發者,撤銷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領取之輔導推動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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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7月
七、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輔導推動費之申請,已發給者,撤銷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其領取之輔導推動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本次新增
七、推動師未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惟已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 日前完成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提具重建計畫報核」輔導推動事項備查,且該重建計畫於同意備查函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核准者,仍得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審核通過者,每案得核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但戶數大於三十戶以上者,每增加十戶,得增加五千元整,但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整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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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輔導推動費核發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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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7月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輔導推動費核發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