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發布全文共10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都市更新案件資訊透明,增加相關權利人及申請人或實施者間互信基礎,以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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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案件之資訊揭露,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及其他法規,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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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 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應主動揭露各該計畫有關之內容、辦理程序與涉及相關權利人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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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應主動揭露各該計畫有關之內容、辦理程序及涉及相關權利人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本次新增
四、 申請人或實施者舉辦專業估價者選任作業時,應檢附選任通知單、單元範圍圖、選任作業流程及主管機關估價者名單網址等資訊,於寄發選任作業通知單時,一併寄送予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並副知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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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 申請人或實施者舉辦公聽會,應將簡報及有關附件等各種會議資料,於寄發公聽會開會通知時,一併寄送予相關權利人,並於公聽會後將會議紀錄寄送予相關權利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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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四、申請人或實施者舉辦公聽會,應將簡報及有關附件等各種會議資料,於寄發公聽會開會通知時,一併寄送予相關權利人。 |
本次修訂
六、 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設置都市更新個案相關資訊專屬網頁,對公眾及相關權利人分別公開,網頁內容應依日期記載各階段審議內容即時維護更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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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9月
五、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設置都市更新個案相關資訊專案網頁,對公眾及相關權利人分別公開,網頁內容應依期日記載各階段審議內容即時維護更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2年10月
五、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設置都市更新個案相關資訊專案網頁,對公眾及相關權利人分別公開,網頁內容應依各階段審議內容即時維護更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次修訂
七、 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舉辦自辦公聽會前,設置個案專線電話及適當地點提供個案諮詢服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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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六、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舉辦自辦公聽會前,設置個案專線電話,提供個案諮詢服務。 |
本次修訂
八、 相關權利人陳情本府提供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計畫書,經本府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提供時,申請人或實施者不得拒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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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七、相關權利人陳情本府提供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計畫書,經本府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提供時,申請人或實施者不得拒絕。 |
本次修訂
九、 相關權利人對都市更新個案內容有疑義時,本府得依實際需要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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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八、相關權利人對都市更新個案內容有疑義時,本府得依實際需要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次修訂
十、 申請人或實施者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公聽會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補辦公聽會;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該事項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或經補正仍未符規定者,本府得暫緩辦理有關個案之下一程序,於補正完成後再續行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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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9月
九、申請人或實施者未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補辦說明會;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或經補正仍未符規定者,本府得暫緩辦理有關個案之下一程序,於補正完成後再續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