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指實施者擬訂或變更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達一完整計畫街廓,且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未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主辦機關應檢討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