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嘉義市都市更新範圍公有土地一定規模以上及特殊原因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府都更字第11226087802號令

一、本基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指實施者擬訂或變更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達一完整計畫街廓,且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公有土地面積及比率之計算,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相關法規

讀取中...

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私有土地混雜不易整合,建議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二)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有土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建議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委託專責法人或專業機構評估,建議不適宜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五、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未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主辦機關應檢討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相關法規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