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修訂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之重建,特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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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之重建,特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
第 2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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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價購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國產署管有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執行危老協參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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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2 條
本中心價購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管有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協助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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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依前條規定申請本中心價購國產署管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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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本中心價購國產署管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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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受理危老協參案申請後,應函知國產署,並依本中心參與危老協參案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及下列規定辦理初審及評估、審核、價購及移轉作業;必要時,協助國產署其分署或辦事處辦理價購評估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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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4 條
本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函知國產署,並依本中心參與危老重建案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及下列規定辦理初審及評估、審核、價購及移轉作業;必要時,協助國產署其分署或辦事處辦理價購評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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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次修訂
危老協參案完成價購及移轉作業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依下列方式執行參與危老重建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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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5 條
完成價購及移轉作業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依照下列方式執行參與危老重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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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危老協參案因故中止,本中心得請求國產署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原繳價款。但如有國有建築物已拆除或狀態改變等導致無法原物返還情形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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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6 條
危老重建案因故中止,本中心得請求國產署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原繳價款。但如有國有建築物已拆除或狀態改變等導致無法原物返還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8 條
本次修訂
國有合法建物或土地面積超過危老協參案基地範圍內合法建物或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者,本中心應評估擔任主導該案相關事宜之可行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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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7 條
國有合法建物或土地面積超過危老重建案基地範圍內合法建物或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者,本中心應評估擔任主導該案相關事宜之可行性。 |
第 9 條
本次新增
國產署主動提供本中心評估辦理危老重建者,經評估可行,價購並移轉完成後,由本中心自行辦理或公開評選投資人辦理危老重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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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次新增
前條所稱先期評估及價購可行性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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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次新增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公開評選投資人應以公開評選方式為之,其程序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及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前項公開評選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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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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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12月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