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民間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築物重建,加速推動本市老舊社區改善居住環境,並執行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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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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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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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實施都市更新重建事業位於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核准公告都市更新計畫或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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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之都市更新重建事業先期規劃作業費用,其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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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專業團體或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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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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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應邀集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協助核定申請案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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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件經核定者,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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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件經核定補助者,主管機關認申請人有執行期程落後、難以執行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申請人提報改善計畫;逾期未提報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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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件經核定者,申請人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者,應優先依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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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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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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