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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嘉義縣政府府經建字第11002322331號令發布全文9點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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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得提出重建計畫之合法建築物,依本要點所訂申請重建程序流程圖(附件一)步驟一前置作業流程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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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本府受理申請案後,未核准前,前項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向本府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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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重建計畫之申請人,應依本府提供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如附件二)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審核:
(一)申請書及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三)。
(二)經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確認原建築物,非屬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三)確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重建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詳如範本)。
(五)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房屋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同意書及切結書。
(六)「合法建築物」及「屋齡」證明文件。
(七)重建計畫範圍內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建築師簽證之無涉法定空地重複使用檢討文件影本。
(九)建築線指示文件。
(十)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應檢附文件:申請容積獎勵項目表、○○標章評估表、協議書(無則免)。
(十一)土地捐贈同意書及切結書(無則免)。
(十二)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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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依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公式簽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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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自核准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申請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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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建計畫書之開發設計、建築配置、規模及量體屬申請建造執照前之初步規劃及建築容積試算,未涉及詳細施工圖說,計畫書內有關涉及都市計畫、消防、衛生、交通、環保、水利、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令規定,請逕依重建計畫核准內容洽本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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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如需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建築設計書圖涉及原核定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變更或容積獎勵額度變更者,應重新提送本府核定重建計畫。
(二)變更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清冊及變更部分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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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建計畫書審查有疑義時,得由本府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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