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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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得提出重建計畫之合法建築物,依本要點所訂申請重建程序流程圖(附件一)步驟一前置作業流程分別認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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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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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重建計畫之申請人,應依本府提供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如附件二)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審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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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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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自核准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申請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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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建計畫書之開發設計、建築配置、規模及量體屬申請建造執照前之初步規劃及建築容積試算,未涉及詳細施工圖說,計畫書內有關涉及都市計畫、消防、衛生、交通、環保、水利、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令規定,請逕依重建計畫核准內容洽本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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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如需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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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建計畫書審查有疑義時,得由本府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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