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2 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拆除或遷移(以下簡稱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還。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