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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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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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之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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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土地使用分區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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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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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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