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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1.樓高除地面層以 4.2公尺為上限,其餘樓層以 3.6公尺為上限,且不得做挑空設計或夾層。
相關法規
2.基地內各棟建築物高度,以 30公尺為上限。
3.應檢附容積總量檢討分析,說明建築物高度放寬前後建築量體比較、視覺景觀模擬等,並製作建築前後交通影響分析。
新增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