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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重建計畫業務,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經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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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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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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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本部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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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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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重建計畫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其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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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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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以本部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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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函送本部;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送本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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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業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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