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屏東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或其指派代表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並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派員兼任。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六、本小組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