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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城都字第1130033816號函訂定全文9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屏東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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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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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或其指派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
(三)本府工務處代表。
(四)本府交通旅遊處代表。
(五)本府民政處代表。
(六)本府財稅局代表。
(七)具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不動產估價、法律及金融等相關學識經驗專家或學者若干人。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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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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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並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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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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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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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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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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