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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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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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老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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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不動產採標售或專案讓售方式參與重建者,其計價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評估時得適度加計容積獎勵及拆除改建效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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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有不動產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重建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危老申請人提供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配之重建後土地、建築物與停車位清冊、價值計算說明及參考資料,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查估權利價值,委託費用由管理機關負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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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估價程序完成後,管理機關應依序辦理下列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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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並與危老申請人協議領取權利金時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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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有公用財產位於危老基地內,經管理機關評估重建後所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仍有公用需求,應由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自行辦理參與重建事宜,並以書面通知危老申請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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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與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管理機關仍應依臺中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相關規定積極清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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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所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者,各該管理機關得自行辦理,其重建後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等權利歸屬基金財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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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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