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說明 |
第 1 條
本次修訂
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1 條第 1 項:「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又同條第2 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為因應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時,對於相關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與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等項目所支付費用額度能有基本規範與依循,爰依照基隆市之都市發展特性與實際營建水準,茲訂定「基隆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及相關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俾使各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權利變換過程中進行分擔共同負擔時,確保其應有基本權益,同時促進都市更新事業審議與實施之效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3年06月第 1 條
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又同條第2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為因應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時,對於相關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與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等項目所支付費用額度能有基本規範與依循,爰依照基隆市之都市發展特性與實際營建水準,茲訂定「基隆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及相關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俾使各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權利變換過程中進行分擔共同負擔時,確保其應有基本權益,同時促進都市更新事業審議與實施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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