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基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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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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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府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該戶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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