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1134611419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特設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協調及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與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有關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指派人員兼任:
(一)本府城鄉發展局。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本府財政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地政局。
(七)本府工務局。
(八)本府法制局。
(九)本府民政局。
(十)本府文化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小組行政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成員關於案件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