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特設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指派人員兼任: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小組行政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