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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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都市計畫、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財務或社會福利等相關領域(以下簡稱相關領域)董事、監事,由監督機關所屬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報請監督機關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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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之董事、監事人選,不得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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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都發局應於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下一任董事、監事之遴聘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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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者,由都發局報請監督機關解聘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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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而出缺時,由都發局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報請監督機關補聘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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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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