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5、7、8、9、10、15、16點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定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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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提振經濟景氣,以運用中長期資金,協助民間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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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額度及來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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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097年03月
三、資金額度及來源:
095年06月
三、資金額度及來源: |
四、承貸金融機構: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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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5年06月
四、承貸金融機構: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
本次修訂
五、貸款對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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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五、貸款對象: |
六、申貸條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提出申請;其應另擬定權利變換計畫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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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七、優先受理申貸條件:經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選定之都市更新案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承貸金融機構應優先受理申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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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七、優先受理申貸條件:經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選定之都市更新案,承貸金融機構應優先受理申貸。 |
本次修訂
八、貸款用途:提供更新期間必要之事業資金,包括下列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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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八、貸款用途:提供更新期間必要之事業資金,包括下列項目: |
本次修訂
九、貸款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資金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但都市更新會、由所有權人自行出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或經金融機構運用自有資金符合授信條件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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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九、貸款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資金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但經金融機構運用自有資金符合授信條件者,不在此限。 |
本次修訂
十、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寬限期視個案狀況由承貸金融機構評定,至少一年。 前項貸款期限得扣除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或行政救濟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都市更新事業進行之期間、因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不成致爭議協調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代為拆除之期間及因訴訟經司法機關裁定停止都市更新事業進行之期間。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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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十、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寬限期視個案狀況由承貸金融機構評定,至少一年。 |
十一、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承貸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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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證條件:申請人之擔保條件如有不足,依承貸金融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其所需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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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貸程序:由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各該承貸金融機構依其審核程序核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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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償還辦法:本項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依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之協議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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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五、使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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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3年05月
十五、使用監督:
097年03月
十五、使用監督: |
本次修訂
十六、輔導措施:為協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取得本項貸款,由本部國土管理署設立統合諮詢窗口,提供申請人輔導服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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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5月
十六、輔導措施:為協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取得本項貸款,由本部營建署設立統合諮詢窗口,提供申請人輔導服務。 |
十七、承貸金融機構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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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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