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文共8條
本次修訂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等需要,設立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規範本小組任務、組成及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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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國土利用最佳化,加速經濟發展,建構安全居住環境,並為兼顧城市機能調整及發展,實現居住正義,特設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本次修訂
二、本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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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二、推動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
本次修訂
三、本小組任務涉及跨部會事項且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協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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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三、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涉及跨部會事項者,由本部營建署提報推動小組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調。 |
本次修訂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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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四、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五直轄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各指派代表一人,並得聘任專家或學者若干人擔任。 |
本次修訂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派員兼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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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機關(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人員兼任。 |
本次修訂
六、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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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六、推動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本次修訂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或人員等列席提供意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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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七、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並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民意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本次修訂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於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支應,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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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6月
八、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推動小組組織架構如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