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114年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140800369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全文共8條

本次修訂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等需要,設立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規範本小組任務、組成及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國土利用最佳化,加速經濟發展,建構安全居住環境,並為兼顧城市機能調整及發展,實現居住正義,特設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本次修訂

二、本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一)本部都市更新政策之督導及推動。
(二)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之協調、督導及推動。
(三)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協調及推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二、推動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ㄧ)議定全國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協調跨部會都市更新推動事項。
(三)協商都市更新招商投資有關事項。
(四)全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事項。

本次修訂

三、本小組任務涉及跨部會事項且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協調。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三、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涉及跨部會事項者,由本部營建署提報推動小組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調。

本次修訂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本部地政司代表。
(二)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及經濟部代表。
(三)  具有都市更新、都市計畫、建築、景觀、交通、土地開發、財務、估價、地政、住宅、法律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等專家或學者五人至七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本職更動時,應由指派之機關重新提供名單,並由本部補聘(派);前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視情形補聘;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四、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五直轄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各指派代表一人,並得聘任專家或學者若干人擔任。

本次修訂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派員兼任。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機關(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人員兼任。

本次修訂

六、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六、推動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次修訂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或人員等列席提供意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七、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並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民意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次修訂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於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支應,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八、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推動小組組織架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