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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特設臺東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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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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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文化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處長。 (六)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具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不動產估價、法律及金融等相關學識經驗專家或學者一至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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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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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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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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