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後段所定之容積獎勵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違章建築認定,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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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施者出具擬訂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之法定同意書者,給予不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額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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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核予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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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施者取得建築基地同一或毗鄰街廓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整修順平騎樓、無遮簷人行步道或其他可供通行空間,並檢附建築師簽證之圖說,經苗栗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者,得依第二項公式計算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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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捐贈苗栗縣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基金者,依下列公式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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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實施者依本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予本府,證明舊違章建築戶業經其妥善處理,並於領得建築使用執照前完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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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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