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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825049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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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住宅區基地重建之案件,得放寬建蔽率。但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訂住宅區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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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自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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