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3~7、16、17、20、21、35-1、37條條文
第1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次修訂
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特設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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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1 條
為營運管理本市社會住宅,提升社會住宅居住品質,提供多元居住選擇,特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並得指定其他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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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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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
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之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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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4 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
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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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2章 組織 |
第 6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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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第 7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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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第 8 條
遴聘董事、監事時,應考量各專業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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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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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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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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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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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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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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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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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次修訂
董事、監事、執行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16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 17 條
本次修訂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並經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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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17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
第 18 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如為兼任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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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為專任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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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20 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第3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
第 21 條
本次修訂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21 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
第 22 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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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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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會計及財務 |
第 24 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監督機關會計年度一致。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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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於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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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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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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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本中心設立時,得由政府機關(構)採無償提供使用或出租等方式提供本中心使用公有不動產或動產。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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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本中心設立後,因營運及業務有取得或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必要者,得採價購或前條所定方式辦理,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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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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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每季季末終了時,本中心除保留金外之現金,應提撥解繳桃園市住宅基金。但經監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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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該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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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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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所簽訂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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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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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附則 |
第 35-1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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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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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本次修訂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37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之。 |
第 38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監督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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