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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花蓮縣政府府建計字第1140127943A號令訂定發布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使提列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明確化及標準化,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求,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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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訂定應支付費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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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拆除費用,其提列基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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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建單價,其提列基準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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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涉及建材設備部分,須符合建材設備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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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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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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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拆遷安置費用,其提列基準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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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地籍整理費用,其地政機關地政規費計算基準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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