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名稱及第1、2、6、8點
本次修訂
一、本原則依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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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5月
一、本原則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次修訂
二、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執行業務之相關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提撥解繳。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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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5月
二、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執行業務之相關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提撥解繳。 |
三、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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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每年保留金金額由監督機關於本中心當年度平均每月預算支出之一至二倍範圍內核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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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應以每季終了時之現金及銀行存款數額結算當季應提撥暫解繳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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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本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提撥暫解繳: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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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5月
六、本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提撥暫解繳: |
七、監督機關發現本中心依前點規定提出之資料有疏漏或錯誤時,應通知本中心更正。部分帳目錯誤時,應就無錯誤部分先予解繳,不得延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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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本中心應於次年度第二季內完成會計師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辦理年度提撥解繳金額決算,並檢附財務報表及計算明細,提送監督機關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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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5月
八、本中心應於次年度第一季終了前依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年度提撥解繳金額決算,並檢附年度財務報表,計算應補提撥解繳金額,提送監督機關備查。 |
九、本中心人員違反本原則規定,致市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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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桃園市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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