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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新北市境內建築物機能及環境改善,並執行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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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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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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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達二十五年以上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之合法建築物,完成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屬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無需申報或合格申報者,得申請下列補助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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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逕予駁回其資格認定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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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耐震補強工程者,得以一棟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由申請人辦理整體補強或弱層補強,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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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立面修繕工程者,其補助項目依附表二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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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增設昇降機者,應為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且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所占比率應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並以一棟為申請單位。每案以補助一座昇降機為原則,補助費用以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核准補助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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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申請補助之建築物,屬十六層樓(含)以上且坐落於新北市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表所裁等級一至等級十街路者,應依附表五規定酌減每案核准補助額度及金額上限。但屬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張貼危險標誌者(紅單或黃單),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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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同一申請範圍依本要點申請多項不同補助項目者,以首項經費補助申請之日超五年內為申請期限,逾期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其他補助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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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六點至第八點申請補助,並經本府公告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及金額上限者,本局得酌予提高補助,且不受第六點第四項、第七點第二項、第八點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九點及前點之獎補助額度及金額上限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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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本局應召開審查會審查其補助項目及額度,並於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准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局書面審查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免召開審查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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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補助計畫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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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第八點申請增設昇降機補助及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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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要點辦理整建維護補助者,本局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後仍不符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報本局者,駁回其經費補助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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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次日超九十日內檢具經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相關開工證明文件向本局敘明開工,逾期未敘明開工者,本局得撤銷其核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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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人應於本局工程查勘通過日次日超五年內,每年一月及七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說明維護管理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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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核准之補助案,本局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申請人不得規避、阻癡。於施工階段,如工程施作項目或費用有調整之情事時,申請人應向本局提出辦理變更補助計畫,並得由本局視情形召開審查會審查變更補助內容。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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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補助之總經費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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