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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得先行拆除或遷移,以加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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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欲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得向本府申請核發存記許可文件。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法院爭訟案件及爭議案件之建築物不得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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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金門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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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存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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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存記之建築物,經本府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確認建築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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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建築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之拆除管理相關規定作業程序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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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自同意函發給後六個月內,檢具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前後對應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審查後核發建築物存記證明。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檢送資料,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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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作業要點支出之簡易綠美化工程相關費用,於辦理都市更新時,不得認列為共同負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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