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執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2 條
本中心董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董事及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董事會會議之召開,應載明召開事由,並檢附議程及資料,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開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本中心董事會會議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5 條
常務監事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執行長並應親自列席董事會議。監事、常務監事或執行長得提出議案或為臨時動議,並參與議案討論或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6 條
董事長得指定本中心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監事提問事項。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並備諮詢,但表決時應離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7 條
董事長得指定本中心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監事提問事項。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並備諮詢,但表決時應離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8 條
董事會會議議程及議事內容原則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9 條
董事會會議應依會議通知排定之議程,討論各該議案。但經出席董事會討論之議案,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0 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經在場董事三人以上、監事或主席提議逕付表決者,應即表決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1 條
董事會會議議案之決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2 條
董事會會議紀錄載明事項分別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3 條
董事會會議之會議事項、董事之異議、決議方法與結果,應為詳實完整之紀錄。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監事及執行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4 條
董事會會議議案涉機密性質者,其會議資料應列為密件,於開會時當場分送或說明,討論完畢後,所分送之資料應即收回,出席人員及記錄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5 條
兼任之董事及監事出席董事會議,每次支領交通費(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另屬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之董、監事,且未領取兼任本中心董、監事職務之兼職費者,每次並得支領出席費。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6 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