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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中央容獎辦法)與金門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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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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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辦法附表二第四項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實施之獎勵容積者,容積獎勵公式中涉及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計算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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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中央容獎辦法第八條獎勵,需檢附施作計畫,其開闢之規劃、施作方式應符合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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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中央容獎辦法與本辦法取得人行步道、開放空間廣場、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施、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設施等獎勵者,管理維護計畫應載明維護管理及約定事項,並納入規約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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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車停車位之設置應符合住宅單元每戶附設一機車位。但因情況特殊,實施者提出基地周圍公共交通設施具體分析與檢討,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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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或由機關管理維護之現有通路(以下簡稱巷道),其廢止或改道者,實施者應依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規定,另案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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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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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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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估價原則及條件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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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配事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關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 (二)選配原則中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限制所有權人僅能選配特定樓層之房屋單元或停車位,但保障更新前持有店鋪之所有權人選配店鋪不在此限。 其他經審議會認為有限縮選配之事項。 (三)辦理選配及公開抽籤作業時,其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方式者,不得對選配者加以限制;針對超額選配之處理,其多選配部分,係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應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且超額選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得併同抽籤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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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共同負擔提列原則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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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核算容積移轉及都更容積獎勵面積時應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其餘無條件捨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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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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