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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標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府府建計字第1140232744A號訂定令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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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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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之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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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土地使用分區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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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 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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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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