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建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財物管理程序,使物有所用,發揮最大效益,訂定本作業規章。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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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有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應另按內政部頒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辦理,未盡事宜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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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規章所稱財物包括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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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非經採購之財物取得包含受贈、借用(含無償提供使用)、委託使用及接收等之財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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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財物取得後應分別依相關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專責單位妥善保管,如有減損時應辦理註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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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財物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業務範圍使用,並應積極擴大使用效益、增加收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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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財物得辦理收益並列為本中心收入,收益包含不動產與動產之出租或利用、及權利之授權使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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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自有財物處分權責,依其性質分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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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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