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章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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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其他機關(構)提出委託本中心擔任實施者申請,應檢附申請委託計畫,經本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定後,本中心始得接受委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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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二條所列申請委託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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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依第二條程序接受其他機關(構)委託後,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始得擔任實施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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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其他機關(構)依第二條規定提出委託本中心擔任實施者申請前,應先完成下列工作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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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條擬委託本中心擔任實施者之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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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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