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更新事業,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新竹市都市開發與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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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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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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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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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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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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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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