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中市為辦理都市更新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動力機具、設備、人口及營業損失等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發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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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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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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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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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前條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配合本府公告日期前自動拆遷者,除依前條領取補償費外,得按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土地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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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辦理都市更新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遷移之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之各項費用,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七條規定發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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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合法營業用建物,因辦理都市更新應拆遷而致之營業損失,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營業損失補償費之發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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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因辦理都市更新應拆遷建築物而致之營業損失,不符合前條內政部訂頒之基準,有營業事實且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其營業物品並於本府公告日期前自動搬離者,得依前開基準第六點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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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都市更新單元核定發布實施日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因辦理都市更新必須遷移者,依下列規定發放人口遷移費。但因結婚、出生、收養或認領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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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發給土地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之費用及營業損失補償費者,應檢附自動拆除前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後,始得發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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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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