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容積獎勵相關事項,並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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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建築基地條件及建築物規劃設計符合附表一者,得依附表一規定,擇一申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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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促進都市更新,對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捐贈現金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容積獎勵面積:容積獎勵面積=(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金額×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建築基地申請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一點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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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本市都市環境及街道景觀,於基地範圍內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並配合其周邊無遮簷人行步道或騎樓整體規劃者,得申請依其實際留設面積等額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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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府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於基地範圍內留設四公尺以上等寬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者,得申請依其實際留設面積等額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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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合法建築物之屋齡達三十年以上者,得按其合法建築物樓層數,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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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建築基地面臨之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因寬度未達八公尺,而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降低其基準容積率者,得申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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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本市公告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其獎勵係數依附表二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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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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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現金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捐贈金額,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捐贈:捐贈金額=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樓地板面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共同負擔平均單價)×捐贈比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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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容獎辦法規定者,應一併適用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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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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