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及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置基隆市都市發展與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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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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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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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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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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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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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設都市發展與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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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都市發展局人員兼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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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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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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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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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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