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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2年10月23日府綜法字第1020160384號

第 1 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新竹縣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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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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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本條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捐贈或回饋之不動產處分或代金收入。
二、本府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不動產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收入。
三、本府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辦理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所得:
(一)依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出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五、本府出售容積之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上級政府核撥本基金之補助款。
八、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九、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不動產或權利,指以本基金購入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而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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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支出。
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六、為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改善或增建公共設施之支出。
七、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所需人事相關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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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在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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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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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留供本基金需用外,得提撥部分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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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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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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