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新竹縣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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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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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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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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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在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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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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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留供本基金需用外,得提撥部分解繳縣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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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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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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