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並提高其推動誘因,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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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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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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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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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並以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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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於本局核准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定後依法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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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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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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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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