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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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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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重建之案件,得委請相關專業單位協助審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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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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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之文件、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及審核時程,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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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其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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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蔽率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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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其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減免稅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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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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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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