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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府法制字第1070256694號令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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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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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重建之案件,得委請相關專業單位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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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前項補助之申請要件及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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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之文件、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及審核時程,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彰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重建計畫書檢核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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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其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辦理。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本條例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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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蔽率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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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其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減免稅捐。
依本辦法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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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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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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