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補助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以提升本市建築安全與居民生活品質,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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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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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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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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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3月第 4 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額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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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應繕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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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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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補助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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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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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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