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之權利,爰參酌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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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辦理幕僚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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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舉行公聽會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違建戶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受通知人),並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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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聽會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預留相當期間,便利受通知人參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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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聽會開始前,更新處得請出席公聽會之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書以確認出席者身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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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聽會,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其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向出席之受通知人及其他到場人提出詢問,詢問內容以與案件相關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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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聽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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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聽會程序依下列方式進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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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持人應秉持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公聽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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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通知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到場人發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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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聽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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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聽會,應作成公聽會紀錄附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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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聽會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發言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發言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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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持人認出席之受通知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應即終結公聽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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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應將公聽會紀錄提交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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