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後向本府申請核准或報核,以受理先後為審認同意書之準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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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案之申請核准或報核日期為同一日且均達法定同意比例者,視為同時之申請案,除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扣除重複出具之同意書均已達法定比例可同時受理之情形外,其餘情形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通知各該申請人或實施者限期進行協商,逾期未答覆或無法協商成立者,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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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適用本要點者,其處理方式得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確定後,再予受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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