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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1 筆法條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查過程中,因自提修正計畫內容幅度過大,不符合都市更新簡易變更程序者,請依以下述程序辦理。 (一)實施者申請重行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者,免經幹事會討論程序,直接辦理公展公聽會作業。 (二)實施者未申請重行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1.100%同意且無爭議性之更新案:因計畫內容修正幅度過大,實施者召開說明會後,說明會過程中無異議時,檢送相關附件(開會通知單、郵寄證明、會議紀錄、開會照片等)予本處審核,續行下一階段審查。但所有權人於說明會表示異議時,則需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2.非100%同意之更新案:因計畫內容修正幅度過大,需召開幹事會討論程序是否重行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後續程序。 (三)聽證後計畫內容修正幅度過大,除須重行上述程序外,有影響所有權人選配或權益者,至少應再召開一場幹事及權變小組審查會議,並重新召開聽證後,再提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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