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因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修正,實施者自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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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本府申請報核,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前,自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以本府公告公開展覽時點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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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者,應撤回原申請案,重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程序辦理。實施者改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報核者,應撤回原權利變換計畫案;僅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辦理修正者,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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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者自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部份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無須辦理公開閱覽及舉辦說明會,得逕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幹事會審查後,再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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