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基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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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案件),並以採重建方式處理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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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案件),並以採重建方式處理者為限。 |
三、自劃案件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為建築物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小於法定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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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6年11月
一、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為(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2基地法定建蔽率。 |
四、建築物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係包含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並依下列規定認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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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6年11月
五、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內每筆地號內皆有「合法建築物」,得依規定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
五、法定建築面積係指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法定建蔽率,並依下列規定認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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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6年11月
三、下列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基地之空地得不列入面積計算: |
六、自劃案件範圍為跨街廓更新單元者,應依街廓分別檢討空地過大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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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劃案件無涉及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文件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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