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簡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免先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13日營署字第1081157521號函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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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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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適用對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或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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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由以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其出具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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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並由該證明文件所載義務人,出具附印鑑登記證明或載明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同意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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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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