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執照申請行政程序中案件,於辦理期間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計畫,為簡政便民免予撤案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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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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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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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前,已領得建造執照者,後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設計,未依期限內申請則其重建計畫失效,其法令適用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四0二八六七號函及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八六號函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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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後,申請拆除執照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核准拆除執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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