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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審查作業原則

101年11月9日

(一)「更新前後室內面積未達一坪換一坪者,始得申請專案獎勵」之檢核:
1.本專案計畫「更新前室內面積」認定,建議優先依建築相關執照(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營造執照)所載之面積為準,有關原核准圖請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2.有關更新前、後室內面積,為考量既有四、五層樓建築使用現況及當時產權登記與購買狀況,仍得計入陽台面積,1樓部分所登記之騎樓、地下室面積亦一併計入,僅扣除樓梯間面積(即以專有之面積認計室內面積),但更新前之地下室面積於更新後僅可分回地下室面積計算。
3.有關「室內面積達一坪換一坪」之檢核,申請案於檢核適用本專案計畫時,以更新單元內原「四、五層樓」部分之室內面積檢討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並請實施者於計畫書中詳予檢討說明(含詳細計算過程與文字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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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之檢核:
依專案對更新後總開發強度之控管,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準此,故需再就專案獎勵給予後,檢核是否已達室內面積一坪換一坪。檢核方式如下:
就更新前屬四、五層樓部分,計算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更新單元四、五層樓建物土地面積*法定容積率*(1+一般獎勵容積+專案獎勵容積)-安置△F6樓地板面積】*(1-共同負擔比例)=地主可分回容積樓地板面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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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計畫各委員會權責說明:
有關本專案計畫依據99年8月2日公告之專案計畫內容整理各審議會(委員會)權責審議分工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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