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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前召開鄰地協調會,申請提供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之處理方式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北市都新企字第10430471700號

一、辦理緣起:
1.為配合土地登記謄本自104年2月2日起僅得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之規定。
2.依本處104年3月3日召開「土地登記謄本自104年2月2日起新制上路涉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召開鄰地協調會事宜」研商會議結論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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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向本處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依該須知第十點規定辦理自劃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協調會前,得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規定檢具文件,送本處審認鄰地範圍後 ,函知該行政區地政事務所,本處同意申請人申請鄰地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並副知申請人 知悉。另由申請人檢具本處同意函副本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土地登記謄本。
2.若申請人申請自劃更新單元後,經本處審查鄰地協調範圍有遺漏,本處將再次函請申請人召開相鄰土地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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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具文件 :
為確認 申請人資格及確認鄰地範圍,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供本處審查:
1.擬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
2.都市更新單元圖(A3橫式、比例尺1/1000、圖名:劃定臺北市○○區段○小○○地號等○○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圖、以最新地形圖為底圖並標示土地使用分區、更新單元範圍、鄰地協調範圍)。
3.更新單元建築物套繪圖(A3橫式、圖面上分別標示出更新單元範圍、地號、建照範圍等;若涉及毗鄰畸零地之情形者,應檢附毗鄰畸零地分布位置及相關檢討圖或函詢建築管理工程處意見回復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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