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 算編製注意事項」、「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助款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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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補助範圍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下簡稱都更中心)辦理推動都市更新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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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更中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下年度初步計畫(含工作及預算規劃)至都發局核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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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更中心應依據都發局核定之計畫內容,修正下年度工作計畫後併同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下一年度預算書至都發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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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更中心應依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度一月至八月補助計畫書三份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補助計畫書,應包含計畫構想、計畫內容、人力與計畫期程、預期效益及經費需求明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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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發局得針對補助計畫書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有未妥適之處,應以書面通知都更中心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報送都發局複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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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更中心應依都發局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業務需求需調整執行內容者,應報經都發局同意後,方得變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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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更中心申請撥付當年度九月至十二月經費,除經都發局同意者外,應以當年度一月至八月已撥經費執行數(含實支數及暫付數)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始得撥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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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更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送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書十份至都發局備查,包含各項業務辦理情形、自我成效評估、滿意度調查、運用補助款之所有原始憑證、預算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對照表及獲補助經費結算明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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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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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執行期間,都發局為審核補助計畫之執行,得向都更中心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都更中心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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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應與其他經費來源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年度計畫結束後補助經費如有剩餘,都更中心無需於當年度繳回,惟須依都發局核定之當年度補助經費結算金額、次年度補助計畫及補助經費,於次年度請領補助金額中扣除或辦理繳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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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都更中心之決算,應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併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都發局審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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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都發局得就都更中心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考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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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都更中心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國際會計準則及其會計制度獨立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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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都更中心如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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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都發局補助都更中心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都更中心應核實認列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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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關評定都更中心營運績效指標部分,都發局將納入補助契約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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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都發局對於都更中心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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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都更中心之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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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都更中心留存之受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都發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都發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都發局得依情節輕重對都更中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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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都更中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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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都更中心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都更中心應授權都發局得於辦理市政宣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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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核准補助處分,應記載下列附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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