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新增
一、本作業程序作為臺北市政府審查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更新地 區之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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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新增
二、更新地區之劃定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優先及迅 行劃定外,亦得參酌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市公辦都更辦法)規定,由本府辦理適宜性評估,其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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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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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程序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 條辦理,類型說明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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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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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劃定更新地區案件應表明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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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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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依都市計畫程序劃設之更新地區者,仍應符合本作業程序劃定更新地區條件,於計畫書內就適宜性內容擇要說明,免再另案辦理適宜性評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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